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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充电宝专利纠纷案,自2018年11月,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街电公司赔偿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判决被告街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涉案Anker设计12口产品。
日前,街电再次败诉,在2018年12月2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街电赔偿来电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每案1500万元,两案合计3000万元。
法院认为:街电公司实施了制造、使用的侵权行为,行为性质严重。本案发生前,街电曾因侵害来电公司相同专利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本两案亦作出裁定,责令街电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在裁定作出两个多月后,市场上还存在侵权产品。
“街电公司通过向其合作商户发表声明及寄送告知函的形式,鼓动相关商户配合其持续侵权,可见街电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这种不尊重在先裁决、不积极履行裁定,无视国家法律和他人权利的恶意侵权行为,应当付出沉重代价”。基于此,本院在此环节采用加倍赔偿,以上述估算结果乘以3进行推算。
两案合并问题。本两案涉及两项专利技术,但被结合在同一产品上,在经营获益上被记为同一份额,故推算所得赔偿数额可在本两案均分。
以判决书文中各项作为估算的参考因素,每案赔偿金额为:3960万元-2 x50%x 3^ 2=1485万元。
合理费用。来电公司主张每案支出律师费15万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考虑到来电公司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及处理相关维权事宜、以及本两案诉讼的复杂程度,本院对该笔数全额支持。
综上,每案赔偿金额为:1485万元+15万元=1500万元。
该估算结果考虑关联案件、两涉案专利情况、街电公司持 续侵权的情节、规模和主观故意,以及来电公司的合理维权支 出等因素,符合具体案情。因此,在无其他更多因素可供参考 的情况下,本院确定街电公司在每案向来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两案共计3000万元。
来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予以驳回。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共享充电宝行业中的企业大多处于抢占市场份额的阶段,前期投入资金大都用于企业 的扩大再生产,故在某一时间点上可能会处于亏损状态,这种现象是资本投资基于长线利益所致,不适用于专利侵权获益, 因此,街电公司以此为由提出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以上赔偿数额计至2018年11月,至于之后街电公司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来电公司有权另行追索。判决如下:
一、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使用侵害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ZL201520103318. 2 “吸纳式充电装置”、ZL201520847953. 1 “移动电源租用设备 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权的产品;
二、永旺梦乐城(广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害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ZL201520103318. 2 “吸纳式充电装置”、ZL201520847953. 1 “移 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权的产品;
三、 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赔偿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 每案1500万元,两案合计3000万元;
四、 驳回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每案129800元,两案合计259600元,由深圳来 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每案10817元,两案合计21634元,深圳街 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每案118983元,两案合计2379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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